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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3 | 法与金融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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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滨       全先银

      
    经济学家的大量研究表明,健全的金融机构和良好的金融市场是影响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因素乃至首要因素。这一研究发现对于各国,尤其是对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己任的后发展国家来说,促进金融发展就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此情况下,如何促进金融发展就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要促进金融发展,自然要寻找出影响金融发展的因素。在这方面,法与金融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法与金融学研究的重点是法律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传统的MM金融理论认为,证券的本质在于它所代表的现金流,因此证券发行交易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并非该理论所要考虑的范畴。然而,该理论却无法回答为什么在很多国家,存在同样类型的股票、债券等证券,但金融发展程度却不同。因此,Jensen&Meckling(1976)提出,证券更本质的特征是它赋予证券持有者的权利。例如,股票赋予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债券赋予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占有公司抵押物的权利。这一认识比传统MM理论前进了一步,意识到了权利在金融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开始把金融发展与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联系起来。LLSV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于1998年发表《法与金融》一文。该文指出,认为证券固有的特征是由其内在权利赋予的观点也不全面,因为这些权利还取决于证券发行地域的法律规则、法律执行等因素,法律制度的整体环境对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该文是法与金融学的奠基性文献,标志着法与金融学的诞生。自此以后,法与金融学渐渐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经济学者、金融学者、管理学者甚至历史学者的研究兴趣,他们围绕着法律与金融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促进了法学与金融学的深入交叉和融合,并推动法与金融学逐渐成为法与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由于法与金融学产生的时间较短,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因此法与金融学的研究范式尚未完全统一。大体来看,法与金融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包括:(1)法系、法律起源与金融发展的关系。LLSV研究的出发点是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在法律上,投资者保护依赖于投资者私人权利的保护、投资者的私人缔约权以及契约的履行和强制执行,上述问题在不同的法域有所不同,从而导致金融发展程度不同。在LLSV看来,上述不同是由于一国的法律传统不同所导致的。总体而言,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最好,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次之,法国法系最差,金融发展程度与之相适应(LLSV,1998)。其后,很多学者沿着他们的研究进路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例如,BDL就对法律起源为什么会影响金融发展进行了分析和评估(BDL,2002);(2)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法与金融学认为,在那些强调私人产权、支持私人契约及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法域中,投资者更愿意为企业融资,因而该法域的金融市场也就比较活跃;反之,金融发展就受到很大的抑制(LLSV,2000)。沿着LLSV开创的法与金融学的两大主要研究方向,学者们对法律执行效率与金融发展、法律与企业的融资能力、法律与企业规模等更深入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上述研究虽然阐明了法律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得出“法律是重要的”这一根本性结论,但对于法律作用于金融发展的机制并没有揭示。Beck,Demirga—Kunt,Levine则对后一问题进行了回答,认为法律起源通过政治机制(politicalchannel)和适应机制(adaptabilitychannel)影响金融发展(BDL,2003)。政治机制认为不同的法系在政府权力与私人权利分配方面存在不同。大陆法系分配给了政府更多的权力可以干预经济,而英美法系则更强调个人的自由,从而对金融发展产生不同影响。适应机制认为在适应持续变化的商业及市场环境方面,法系之间存在很大不同。总体来说,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比较僵硬,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比较灵活,能够较好的适应商业环境变化,进而更有效地推动金融发展。
     法与金融学提出后,也受到很多学者的质疑。这些质疑主要集中在法律起源是否是影响金融发展的基础因素以及投资者保护是否扮演了金融发展的中心角色这些问题上。在法律起源与金融发展的问题上,Berkowitz,Pistor,Richard(2001)等人在对LLSV所使用的49国作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不完备理论指出,法律移植过程比法律起源对于金融发展更为重要。同时,Lamoreaux&Rosenthal(2002)也通过比较美国和法国的合并和合伙法律,主张法国民法体系比美国普通法体系能更有效地根据经济条件变化进行反应来反驳LLSV法律起源重要的结论。事实上,上述对LLSV的反驳,实际上是法与金融学的进一步完善,因为,无论如何上述反驳都是建立在“法律对于金融发展是重要的”这一法与金融学立足之本之上的。除此之外,对法与金融学更大诘难来自于关于金融发展的政治与金融理论和资源禀赋理论。政治与金融理论强调个人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促成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因此,政治与金融理论强调,虽然法律也许会起作用,但与分权、竞争、开放式的政治体制相比,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闭式国家的政治体制更可能阻碍金融的发展(Rajan&Zingales,2000)。禀赋论强调了地理和疾病在形成金融制度中的作用,AJR(2000)指出欧洲人在其殖民地遇到了各种不同情况:在某些地方,欧洲人发现很难定居,因而主要攫取资源,而在另一些地方,欧洲人发现了适应的环境,他们定居下来并建立了促进长期繁荣的制度。因此,土地、气候和环境疾病的初始禀赋深深地影响了殖民策略和殖民者创立的长期制度,包括金融制度。
     总体来说,我国学术界对法与金融学的研究尚处于总结、归纳国外法与金融理论阶段,对该理论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应用研究亦不多见。为此,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成立法与金融研究室,建立了专门的研究队伍来从事法与金融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尽管法与金融学仍然面临着很多质疑,尽管我国学者对法与金融学的研究尚不深入,但是法与金融学的研究给我们如何促进中国金融发展带来了重要启示。迄今为止,所有研究法与金融学的文献都支持这样一个结论:对于金融发展“法律是重要的”,这也是法与金融学的研究的核心结论。这一结论对于我国进一步促进金融法治化提供了理论支持。事实上,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原则以后,金融法治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是因为:首先,金融发展需要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这种秩序可能是市场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也可能是外来强制干预形成的外生秩序,无论是外生秩序还是内生秩序都需要法律制度的肯认;其次,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莫不受到政府的干预,中国也不例外。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所有干预市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合法性,而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法律对其行为的规范和承认;再次,在现代社会中,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都是受到法律调整的行为,法律通过调整主体行为而对金融发展起着决定性影响。
     如前所述,研究法与金融学对于促进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国外法与金融的研究径路、模式是否就是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所需要的呢?换言之,在中国研究法与金融学需要研究一些什么问题呢?目前,国外法与金融学研究的问题可以大体划分为两部分:一是金融发展的法律理论(宏观层面),即研究法律起源、法系、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执法效率与金融发展、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等问题;二是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论(微观层面),即研究企业的融资能力、融资成本、企业规模、公司价值、公司治理与法律制度等问题(江曙霞、代涛,2007)。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法与金融学者得出的结论无非就是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优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具有英美法传统国家的金融发展优于具有大陆法系传统国家的金融发展。这些结论对于我们在某些方面移植和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这些侧重于法律制度形成历史和金融发展现状的研究无法在更深层面上给我们更多的启迪:我们无法抛弃中国已经形成了上百年的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体系去完全移植英美法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去促进金融发展,我们同样也无法立即改变中国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等现实问题去适应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的研究应该更多关注到在中国现有金融体系和已经初步形成调整金融关系法律框架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与金融法律各构成要素与金融发展是何种关系上来;在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运行法治化的目标下,金融法律应当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修改和完善才能实现上述目标上来。简言之,中国法与金融学关注的核心应当是研究中国法律与金融发展的关系。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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